| 抗癫痫药物疗效评价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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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例选择
须有明确的诊断依据1、即要有详细可靠的发作病史(病人的发作性症状是否为癫痫性的:发作性和重复性的特点;与其他疾病相鉴别);2、和/或脑电图的阳性发现,也应包括详细的体格检查,包括神经系统检查资料,如有条件应有脑CT等资料。3、诊断分类根据国际抗癫痫联盟1981年制定的发作分类法分类。对不能分类的患者,应详细描写症状,如有二种以上的发作类型,应分别记录其发作情况。
如果是癫痫,是否有一局限性病灶?病因是什么?
受试者在试验研究之前的3至6个月内.每月至少临床发作的次数不少于1至2次,总的次数不少于6次。
试验治疗的疗程至少不少于6个月。经血浓度监测,新药治疗后1个月,发作次数不减少反而增多.则可终止试验或再重新合并应用试验前原先治疗的抗痫药物。
疗效评价标准
显效:发作次数减少76—100%。
有效:发作次数减少5l—75%。
改善:发作次数减少26—50%,或发作的间歇期延长和/或发作程度减轻,发作持续时间缩短。
无效或恶化:发作次数减少25%以下或增多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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